雷士照明开展打击假冒侵权相关活动,涉案70余万元

2021/9/28 15:34:51 来源:

近日,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雷士照明法务合规部针对个别区域门店存在销售非雷士照明品牌产品等“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开展了集中调查和综合整治工作。


据雷士照明法务合规部负责人翟静介绍,市场维护组人员7、8月份先后在贵州省、山西省两区域市场合计13个地市、21个灯饰批发市场开展了打击假冒侵权、仿冒侵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调查打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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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拆除侵权门头店招


   次调查行动中,共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窝点3个


   完成刑事立案2个;


   完成行政打击3个;


   调查出一批未经雷士照明授权却悬挂雷士照明招牌销售的非雷士照明店铺;


   调查出一批在非雷士照明产品上使用带有雷士照明标识的价签以冒充雷士照明产品的店铺;


   发现大量使用印有“雷士照明”字样的宣传材料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查处以雷士照明名义印制名片对外进行业务联系,开展不正当竞争的商家5个


   完成行政打击扣押涉案产品价值约70余万元,并拆除侵权门头店招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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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雷士照明假冒产品及资料


雷士照明法务合规部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多途径、多手段深入打击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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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侵权门店

一、经营者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期限生产、销售假冒雷士照明产品,或未经雷士照明授权却悬挂雷士照明招牌销售非雷士照明产品,在非雷士照明产品上使用带有雷士照明标识的价签冒充雷士照明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均予以详细的认定。


综上,调查行动中查处的有关经营者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标识和知识产权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使用印有“雷士照明”字样的宣传材料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综上,调查行动中查处的有关经营者采用“挂羊头卖狗肉”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是雷士照明品牌。



三、以雷士照明公司名义印制名片对外进行业务联系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调查行动中查处的有关经营者采用悬挂雷士照明品牌店招、印制假冒名片开展业务宣传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四、综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实际损失、所获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和惩罚力度的加大,同时也给市场上已存在或潜在的侵权者敲响警钟。


"对于任何侵犯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捍卫雷士照明产品及品牌的合法权益。"雷士照明表示,一如既往地积极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进一步加强统筹谋划,加强区域走访调查,持续开展产品侵权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企业、市场、公检法部门、线上平台等渠道的多方衔接,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品质至上”一直是雷士照明品牌的灵魂,大道至简,企业发展只有由内生根,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才能向外开花,推动照明产品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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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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